免费安排车辆接送是否与采购无关?

政府采购信息网 陈文清 2020-12-24 10:01:59

某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2020年职工体检采购项目。

在阅读和熟悉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有以下内容:招标文件第48页第四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服务要求二、由体检医院(注:指中标供应商)分批次免费安排车辆接至体检医院所在地体检后送回。

对于这一条款,评审委员会产生分歧并展开讨论,有的专家认为此内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相关规定,对供应商不公平,招标文件构成重大缺陷,主张停止评审。也有专家认为提供体检服务的同时附加接送服务,是同一个采购标的,不存在赠送的说法,认为招标文件没有问题,主张继续评审。

正方观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采购或是个人购买活动。在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采购活动或是个人购买行为中,接受赠品、服务是可以的,但由于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赠品往往是不计入国有资产的,难以受到国有资产设备管理制度的约束。因此,不允许供应商以赠品作为优惠条件是合情合理的。所以本案例中,采购人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免费接送服务是违法的。

不能索要好理解,为什么也不能接受?表面上看,接受与索要有着较大的区别,但是从所产生的结果来看,接受或者索要都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是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和公正原则,没有反映出采购价格与采购标的在数量、质量等影响成本因素上严格的对价关系;二是赠与和回扣最终一般都会反映在采购的货物、服务价格上面,最终导致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三是采购人索要或者接受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一般是采购人没有纳入采购计划且当时并不急需的商品或服务,一般也没有纳入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容易滋生浪费和腐败。

反方观点:该免费接送服务事项本身,是包含在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采购合同条款之内的,属于与采购项目直接相关的服务,也就是说构成采购人的采购标的、采购成本的一部分,应该不算作“与采购无关”。也没有要求供应商必须自己拥有客车,租赁一辆车即可满足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因此,评审委员会不应该停止评审。

需要注意的是,该项目的具体特点表明,采购人为了压缩职工体检活动时间耗费、尽量减少体检对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供应商分批次提供与采购标的直接相关的接送服务,不宜视同为法律所规定的索要行为,如采购一批家具,要求供应商在供货时运送到达指定地点,或者要求供应商提供一些相关配件,保证及时进行维修,都是合理的,但这些要求一般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提出。

实际上许多政府采购项目中,为了在竞争中占据明显优势,供应商往往希望通过提供增值服务与政府采购主体结下长期而稳固的关系。在政府采购领域,一些供应商正提供着大量与采购有关的免费“商品或服务”,有的还并未在采购文件或合同中列明,如送货服务、安装服务、维修服务、应收账款资金占用成本等。这些免费的商品或服务费用如果没有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注,倒是很容易构成歧视性条款,导致对待不同供应商的不公平待遇。即使是免费的,采购文件、合同中也应有所体现。

政府采购市场从来不是固化的,很多问题难有黑白分明的答案,尤其是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它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非常多,涉及的专业知识也太广泛,相关的上下游链条很长很宽泛。实践中,我们遇到的问题往往十分复杂,简单地去套用现成的法条,不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去分析,往往无法解决问题甚至误判。认识问题、解决问题需要既要依赖和遵从法条,又需要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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